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销毁的具体办法或规定可暂由机关首长批准试行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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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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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饶专署、定南县人民委员会:上饶专署1956年3月1日(56)秘字第8号报告及附件和定南县人民委员会1956年1月30日(56)会办档字第002号报告及附件均收悉。关于专、县、市国家机关的文书材料的销毁问题,我会已责成办公厅进行研究,拟制一个统一的规定,在未制定出来以前,由你们根据本会1956年1月21日(56)会秘字第13号通知转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几项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销毁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办法或规定,暂先试行。上述办法或规定经机关首长批准后即可试行,并报送本会办公厅一份备查。因此,你们所报规定,不另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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