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允许的“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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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常青.公职人员不允许的“异常”[J].求贤,2009(11):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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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常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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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常行为,要逐级汇报,根据客观、审慎,公正、求实的原则,对有异常行为表现的,要通过谈心谈话等方法,弄清原因。及时提醒、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化解和纠正。除了这些软措施,对有异常行为表现、一时难以纠正且在重要部门或关键岗位的.也有硬招数:视具体情况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学习、培训等方式,加以约束和控制;如果检察人员的异常行为已违反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报分管领导或检察长批准后,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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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职人员 行为表现 纪检监察部门 工作岗位 检察人员 异常行为 检察长 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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