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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监督的属性
作者姓名:龚比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监督的属性。首先,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这四项监督制度具有的法律特征不同,体现在监督客体即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上也有所区别。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目的各异,立案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有罪必究,侦查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从而实现人权保障。在两者的价值选择上,虽然总体上都要求打击与保护并重,但前者侧重于对犯罪的打击,后者侧重于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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