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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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