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制度必须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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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世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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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0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公安部又规定:“收容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对审批手续,权限等程序性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通知》及公安部的行政解释,标志着我国收容审查制度的建立,从而确立了收容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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