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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认定
作者姓名:何维忠  潘博
作者单位:1.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以“串通投标行为”为核心,坚持以“参与”投标程序为基础,站在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将其理解为: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

关 键 词:串通投标罪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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