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物资流通领域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已大大缩小。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统配物资种数较前大为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统配物资资源切实掌握在国家手中,实现国家对这些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集中管理,在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同时,真正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是物资流通体制改革中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里,作为管理物资流通的重要手段之一的物资立法,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特有的强制作用,使国家的物资调拨计划得以认真落实。但从我国以往对统配物资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不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过去制定、颁发的有关物资计划方面的一些法规,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定大都不够完整,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致使这些法规未能发挥应有的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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