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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对法院监督思考
作者姓名:
王骞
作者单位:
织金县金龙乡党委
摘 要: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可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即是所谓的“司法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大对法院的这种司法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支持和促进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沿着人民的意志运行的一种有效手段。
关 键 词:
法院监督
人大监督
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法院
司法监督
常委会
法律规定
报告工作
组成部分
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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