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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监督思考
作者姓名:王骞
作者单位:织金县金龙乡党委
摘    要: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可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即是所谓的“司法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大对法院的这种司法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支持和促进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沿着人民的意志运行的一种有效手段。

关 键 词:法院监督  人大监督  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法院  司法监督  常委会  法律规定  报告工作  组成部分  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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