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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织应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畴
作者姓名:马青春
作者单位: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就《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进行了列举式解释。但是囿于列举之有限性,破产清算组织并未明确列于该解释条文中。那么破产清算组织是否应该纳入“其他单位”的范畴呢?笔者持肯定意见,论述如下:

关 键 词:商业贿赂犯罪  清算组织  体范畴  破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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