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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引用本文:钟奇江,罗财喜.也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J].法制与经济,2006(12).
作者姓名:钟奇江  罗财喜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湖南 长沙 410205,湖南 长沙 410205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5YB103)“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的成果
摘    要: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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