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合作作品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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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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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美的集团法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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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观点认为,在“旧词谱新曲”情形下,若作品在最终完成前词曲作者无“共谋”,其所结合的音乐作品不能算作合作作品,只能算作结合作品.但结合作品更多的是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对“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台作作品的认定进行研究,意在通过论证合作作品合意可以事后追认,进而主张在我国当前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的语境下可为“旧词谱新曲”作品提供一种合作作品保护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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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旧词谱新曲 合作作品 合意 追认 私法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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