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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作行政处理的犯罪分子,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姓名:罗世椿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最近,某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走私案件时,辩护人提出,这个案件海关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了没收走私货物的处理,如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一案作二次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意见的实质是,已由国家执法机关做过行政处理的案件不能再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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