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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诈骗罪中“交付”的认定
引用本文:张新.从一起案件看诈骗罪中“交付”的认定[J].天津检察,2008(2):55-56.
作者姓名:张新
作者单位: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7年9月8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在本市某大学校园内,冒充新加坡人来津旅游,以借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汇款为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诈骗。首先,犯罪嫌疑人借用被害人的手机假装和他人联系,让他人把钱汇到被害人的银行卡里,而后犯罪嫌疑人又向被害人谎称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内,要求和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机上查账,然后趁被害人查看银行账户的时机,偷看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后犯罪嫌疑人借口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作抵押住宾馆,将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到手,同时骗取了被害人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6元)。当日,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取款机上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200元。

关 键 词: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  信用卡密码  交付  案件  被害人  银行卡  大学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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