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定“强奸”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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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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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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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内定“强奸”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妥之处。一、婚内不应有“奸”的问题存在。众所周知 ,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 ,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 ,所谓“奸”,是指奸淫 ,包括通奸和强奸 ,也即指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如果把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看作是“奸”的话 ,那么从逻辑上讲就必然会有“强奸”和“通奸”之分 ,也即如果“不违背”双方意志的夫妻间的性生活就是“通奸” ,反之 ,则是“强奸”。这显然不仅与“奸”字的原意完全不符 ,而且与一般生活常理相差甚远。二、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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