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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作者姓名:王小耘
作者单位: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
摘    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四代领导集体执政以来,继“立党为公,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之后提出的又一新的治国理念。胡锦涛同志在今年2月由中共中央主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民主、公平和正义的法治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则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从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关 键 词:和谐  律师  社会主义  六届四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  领导集体  立党为公  以人为本  治国理念  执政为民  主要领导  中共中央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第四代  研讨班  胡锦涛  干部  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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