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职工受到治安处罚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作者姓名:朱天云
摘    要:[案例]2002年5月20日。某电力公司工会主席付某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罚款5000元。某电力公司未征得工会同意,以付某严重违纪为由,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付某解除劳动合同。付某收到该通知后,于2002年7月31日按通知要求办完移交手续,领取了安置费。8月28日,付某认为某电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错误,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电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不当。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电力公司  职工  工会主席  安置费  案例  同意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