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对三个“口袋罪”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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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长青,高一飞.论新刑法对三个“口袋罪”的修改[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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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长青 高一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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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著名刑法学家、教授、顾导
(赵长青),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 教师(高一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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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79年刑法典分则条文只有103条,立法者认为“象我们这样大的国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情况又是在不断变化,条文规定得过细过死,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在有限的条文中,采用了部分包容性罪名,即罪状简略,罪刑层次单一,但却包容了多种犯罪行为的罪名。有人形容它们像个大口袋,什么都往里面塞,固而俗称“口袋罪”。79年刑法中的“口袋罪”主要有三个,即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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