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1年9月,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刘曦、郑天燕、谢瑞华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六个月、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董巧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查,福建省建瓯市卫生局原局长刘曦、东峰镇原党委书记郑天燕、徐墩镇原副镇长谢瑞华以及福建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原副院长董巧元,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867330.73元。另外,刘曦在担任迪口镇党委书记及建瓯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高某某、范某某等人13.96万元;郑天燕在担任迪口镇镇长期间,为红旗电站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在电站开发及建设过程中提供便利,收受高某某5万元;谢瑞华在担任迪口镇副镇长兼兴迪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电站工程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