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甲请人:××市峰益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地区卫生防疫站一、案情简介××市峰益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系与港商合资企业,干1992年9月正式成立。原与某市贵进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经营,保健药品由贵进公司提供,并包销产品。10月份,申请人从贵进公司购进纱布、纱带等原材料,约合人民币4.5万元。经20余天试产,加工成口罩6万余只。由于某种原因,贵进公司不提供保健药品,合作未成,以致未加工成成品的保健口罩6万余只全部积压在仓库。此后,申请人打算自己独立生产经营系列保健用品,故于当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生产卫生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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