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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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博源,刘亮.我国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求实,2011(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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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博源 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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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10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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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面上项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法制现状与对策研究”(SM20091002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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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的汽车伤人案件,随后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美国最早在侵权法中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纳入产品责任体系,欧盟各国也依据1985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1992年《欧洲产品安全指令》制订了产品安全法,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观察义务。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比发达国家晚,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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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食品 食品企业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 配套制度 食品安全法 产品召回制度 发达国家 食品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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