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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引用本文:张博源,刘亮.我国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求实,2011(Z1).
作者姓名:张博源  刘亮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100069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面上项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法制现状与对策研究”(SM200910025001)
摘    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的汽车伤人案件,随后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美国最早在侵权法中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纳入产品责任体系,欧盟各国也依据1985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1992年《欧洲产品安全指令》制订了产品安全法,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观察义务。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比发达国家晚,国家质检总局

关 键 词:安全食品  食品企业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  配套制度  食品安全法  产品召回制度  发达国家  食品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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