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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袁俪荣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摘    要: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是固定证据、固定争点、促进和解的重要手段,在提高审判效率上能发挥独到的作用.在贯彻执行<规定>中,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都要实行交换证据规则,具体由立案庭主持证据交换工作较妥当,时间为庭前半小时.

关 键 词:证据交换  固定争点  固定证据  举证失权
文章编号:1672-1195(2005)0042-(03)
修稿时间:200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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