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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作者姓名:周后春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基金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之反思与重构”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物权法在本质上属于强行法的范畴,但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任意法性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亦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性质,涉外物权法律关系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同时注意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作出相应的完善,在规定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应关注第三人利益保护。

关 键 词:物权  冲突法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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