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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的实然与应然
引用本文:孙日华.行政解释的实然与应然[J].新法规月刊,2010(1):106-117.
作者姓名:孙日华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政解释逐渐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但是视角发生了错位,对行政解释存在诸多错误误解与偏见。行政解释的概念混乱、主体不明、性质模糊、缺乏实践运用技巧。学界的研究大多停留于口号的呼喊阶段,既没有形成学术共识,也没有为行政法治提出具体的解释技巧。所以,对当前行政解释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从宏大叙事走向微观论证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行政解释就是行政机关的解释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解释行为。行政解释受到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制约,在不同场合下具有不同的效力。司法机关必须通过新的解释与裁判弥补行政滥权造成的社会不公。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行政机关的解释需要有明确的分工,避免互相侵入各自的领地,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合作就体现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不同程度的尊重,区分不同诉讼中行政解释的特点,实现行政解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行政解释  抽象行政解释  具体行政解释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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