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折迁引发的一系列现象,反映了许多矛盾,也可以看到拆迁制度艰难走过的每一步。这正是法治建构过程的一个典型缩影。无论法治是如何推进的,它都必有一个推动或建构的主体。在拆迁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主体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的为之努力,有的成为阻力,也有的时而成动力时而成阻力。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其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即法治秩序的创造主体,即法治推动力问题。中国式的法治已经显示出中国式进路的特点,显示出中国法治秩序特有的建构方式。这就是在官方主导力、民间原动力和职业建构力的动态合力作用下,中国法治在转型和磨合中一边建构,一边探索,一边前行。三方力量虽有利益矛盾和冲突,但这三方力量在整体上是一致的、和谐的,是可以被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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