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信息法律规制和公民性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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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谈大正.色情信息法律规制和公民性权利保护[J].新法规月刊,2010(3):7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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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谈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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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医学部性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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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类需要适当的性信息传播,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风化,又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应该建立"相对的淫秽物品"的概念,即不但要看物品本身,还要看它在什么场合和向什么人传播。为此,我国在性立法上有必要提出"性权利"的概念。对人类来说,性活动具有生殖、示爱、欢愉、审美、保健五大功能,因此"性权利"是指:只要不妨害他人的权益和不危害公共利益,公民有权通过性活动生殖、示爱、欢愉、审美、保健并享用性信息及性器具。这是现代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该受到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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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扫黄 色情 性文化 性权利 相对的淫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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