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者在该书《引言》中说 :“犯罪和刑罚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是基于对罪与刑之间关系的某种认识。然而在刑法学中 ,刑罪关系被认为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 ;人们对刑法的研究 ,通常是在确信犯罪必然受到处罚 ,刑罚可以遏制犯罪的前提下进行的 ,总是在对刑罚与犯罪某种自在关系深信不疑的命题下讨论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 ,分析犯罪的性质、形式、个数和形态 ,论证刑罚的种类、目的和适用方式等问题 ,而对这一前提本身并不作专门的、系统的讨论。这样 ,刑罪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中的一些问题 ,就不能在刑法学中得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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