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与设计——兼评《民法总则》(送审稿)第1条
引用本文:刘颖.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与设计——兼评《民法总则》(送审稿)第1条[J].新法规月刊,2017(1).
作者姓名:刘颖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私法规范体系中的立法目的条款研究》
摘    要: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关 键 词: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民法典编纂  目的论解释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