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格权法除需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外,还需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与消极缔约自由存在冲突,两者的平衡应以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来实现.人格权的限制、转让以及行使方式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在路径与结果两方面存在影响.完善债务不履行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制度需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合理界定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同法规制路径将妨碍其制度内容表达,人格权法的规制路径则更为可行.人格权法属于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且缺乏足够先例可循,立法应关注并慎重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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