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烧出两种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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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欣.大火烧出两种债[J].中国律师,19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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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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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济宁金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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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首先本案从实体上讲,可分为两种法律关系:马某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标的房屋,造成汪某经济损失产生合同之债;方某用火不慎烧毁马某的房屋,产生侵权之债。第一,对于合同之债,马某由于第三人方某的过错而违约,尽管马某主观无过错,但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106条第3款、第ill条及第112条之规定,应向汪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汪某经济损失即退还未曾实际使用的四个月租金20册元。第二,对于侵权之债,方某由于过错烧毁汪某房屋,应就此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马某已交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转让金,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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