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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两个问题
作者姓名:李江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民一庭
摘    要: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关 键 词: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受让人  无权处分  买受人  不动产登记  所有权人  让与人  无处分权  物权法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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