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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两个问题
作者姓名:
李江
作者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民一庭
摘 要: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关 键 词: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受让人
无权处分
买受人
不动产登记
所有权人
让与人
无处分权
物权法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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