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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
作者姓名:张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债法上返还责任规则的统一建构”(项目编号:20AZD119);;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常态缔约规则之类型化与合同法体系重构研究”(项目编号:19BFX1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处分情形,将有债权是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包括绝对将有债权与相对将有债权。绝对将有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分标准在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将有债权处分是现有债权处分之变体,属于一种预先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基础合同有效、公示预先完成、客体预先特定、债权可让与性四要件。将有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登记,将有应收账款让与本身虽与公示无涉,但登记和预先通知会直接影响顺位关系。将有债权的描述应足够清晰,第三人能够据此合理识别所涉债权。将有债权处分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在处分人取得债权时,处分自此时自动生效。将有债权的多重处分首需适用"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规则,补充适用"处分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同一将有债权被处分和被代位执行的,应适用"完成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将有债权处分欠缺破产保护效果,处分人在破产后取得的债权归属破产财产。

关 键 词:将有债权  自动取得  即时取得  执行顺位  破产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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