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专题导引】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飞速发展,至少带来了行政法治的三重变迁。第一,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对象,由此产生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形成网络监管、数据处理规制、算法规制等新的行政活动领域;第二,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工具,数字化转型深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产生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政府工作新形态,推动形成了运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规则体系;第三,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环境,对行政的观察、监督、审计等在网络空间、数据处理、人工智能活动中得以开放性、多中心、持续性地展开。在“行政法发展史最重要的一次变迁”中,数字行政法的形成及其构造成为最重要的行政法治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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