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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
引用本文:陈彦晶.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1):144-157.
作者姓名:陈彦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意思表示理论商事适用限制问题研究"(项目号18YJC820007);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意思表示瑕疵商事适用的限制"(项目号UNPYSCT-20171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关 键 词:重大误解  基础法律关系  交易安全  商主体  商行为

Restric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Serious Misunderstanding Rules to the Commercial Activities
Chen Yanjing.Restric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Serious Misunderstanding Rules to the Commercial Activities[J].Ecupl Journal,2019(1):144-157.
Authors:Chen Yanjing
Abstract:Chen Yanjing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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