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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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J].法学,2022(1):11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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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史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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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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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作用研究”(19CFX05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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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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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人撤销之诉 股东 恶意串通 第三人 虚假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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