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实践中,即使公司担保行为无效,公司仍然普遍须承担实质上类似有效担保的责任。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对过错的不当界定乃至强加。以过错为线索,可以区分担保无效责任在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层次。在性质上,当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公司只承担故意侵权责任。在主体上,行为归属要先于过错判断,当代表人行为可约束公司时,公司承担责任;否则由代表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无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主体的区分会进一步导致担保行为"无效"和"不生效力"的区分。性质和主体的区分会相应校正担保无效责任的范围,并排除追偿权。唯有使公司担保无效责任回归一般体系,才能避免过度强调或者不当忽略公司担保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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