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通说认为,量能课税无法拘束流转税法建制,不能指引税收执法,还忽略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间的联系。但其实,流转税法制度设计必须把握并有效回应蕴含在负税人消费行为中的税负能力,究其根源仍然是在量能课税;执法环节,识别应税事实的过程正是在衡量税负能力;又因为税负能力的形成本就离不开财政支出的贡献,是故量能课税的过程已对财政支出的因素有所考虑。量能课税的完整意涵包含纵横两个向度,将其与量益课税并称并不适当。量能课税较之量益课税具有多方面优势,而且在私人需求和公共需求、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日益分立的语境下,量能课税的正当性更为充分。逻辑上,获益仅为税负能力的来源之一,且其不必定形为税负能力,量能课税已充分吸纳量益课税的有益成分并作了必要转化,应成为税收公平的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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