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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定罪案及其借鉴
引用本文:商浩文.美国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定罪案及其借鉴[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56-167.
作者姓名:商浩文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摘    要:“幌骗”型高频交易利用中性的高频技术,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被世界相 关国家严厉制裁。美国在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案的司法实践中,从交易模式来界定“幌骗”行 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之界限,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幌骗“意图取消”之主观目的。在我国现行刑 法体系内,以《刑法》第 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幌骗”型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证券期货法律等行政前置法上明确其违法性,确立幌骗等新型 操纵行为的客观要件;以间接证据为支撑,合理适用刑事推定原则,从其客观行为推定“不以成交为目 的”之主观故意。

关 键 词:幌骗高频交易  操纵市场  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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