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易水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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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裴丽萍.可交易水权论[J].法学评论,2007,25(4):4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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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裴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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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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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裴丽萍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水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03BFX031)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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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实现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是水权的高级表现形式。可交易水权可定义为:法定的水资源的非所有人对水资源份额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可交易水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通过立法设计将可交易水权划分为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并赋予其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这些财产权特征,使之满足可交易的需要,同时,又使水资源蕴涵的公共利益能够嵌入水权人的私人决策之中,以保证不减弱对生态环境和社会价值的保护,实现可交易水权多重价值的平衡。我国现行水权要成为可交易水权还存在许多困难,中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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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交易水权 财产权 水资源综合管理 水资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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