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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犯再犯罪情况的调查
作者姓名:刘冬梅
作者单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

关 键 词:减刑犯  再犯罪行为  犯罪原因  回访制度  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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