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刑”中若干争议的消解 |
| |
作者姓名: | 李竟芬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 |
摘 要: | 扒窃入刑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其扒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扒窃入刑”客观上无数额、次数、手段的限制,突破了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观念,但主观上应是基于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故意,应从这两个方面把握扒窃的入罪标准.扒窃的既遂标准与一般的盗窃差异不大,但扒窃入刑使得扒窃未遂也受处罚.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扒窃的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司法实践中打击扒窃的困境.
|
关 键 词: | 扒窃 扒窃入刑 公共场所 随身携带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