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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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维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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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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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新刑法第 1 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 ,应单设“恶意透支罪” ;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另外 ,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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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罪 单位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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