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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七条质疑
作者姓名:李茂武
作者单位:湖南省司法学校!湖南长沙410126
摘    要:我国新《刑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如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笔者认为,上述条文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理论上是不成熟的,现作些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行家。一、逻辑的误区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第三十七条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章的标题是“刑罚”,第一节的标题是“刑罚的种类”。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是刑种,它规定的是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方法,即非刑罚处理方法。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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