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基本上已成不争之事实 ,然而 ,经济诉讼是否为独立的诉讼类型 ,尚未引起学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冲突的大量存在并严格区别于其他社会冲突 ,尤其区别于民事冲突 ,为经济诉讼的产生和独立提供了逻辑前提和现实前提。经济诉讼作为维护经济权利最有力最权威的司法途径 ,弥补了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在排解经济冲突和处理经济违法行为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 ,丰富、变革和完善了诉与诉权的基本理念 ,并对传统诉讼形式提出了严重挑战。在逻辑论证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 ,笔者抽象出了经济诉讼区别于传统三大诉讼 ,尤其是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几个主要标志 :制裁手段一体化、诉讼主体扩大化和诉讼规则特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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