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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姓名:周江洪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大学求是青年学者”计划、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损害填补的多元化与法律体系整合研究”(项目号11ZJQN049YB);浙江大学“社科学部科研培育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助
摘    要:《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关 键 词:《合同法》第121条  第三人原因  违约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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