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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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俊英,潘庸鲁.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J].人民司法,2012(22):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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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俊英 潘庸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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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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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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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扒窃 被害人 盗窃 适用界限 认定 被告人 表现形式 携带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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