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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
引用本文:李俊英,潘庸鲁.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J].人民司法,2012(22):52-55.
作者姓名:李俊英  潘庸鲁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

关 键 词:公共场所  扒窃  被害人  盗窃  适用界限  认定  被告人  表现形式  携带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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