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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
作者姓名:
李俊英
潘庸鲁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扒窃
被害人
盗窃
适用界限
认定
被告人
表现形式
携带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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