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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量刑
引用本文:秦山林.试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量刑[J].四川审判,2002(2):32-33.
作者姓名:秦山林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摘    要:在电视剧《大法官》中,合议庭的三人对王杏花的故意杀人罪行量刑时,出现了三种意见,一人主张判死缓,一人主张判无期,一人主张判15年。在法院工作的同志对此已经司空见惯,并习以为常,美其名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正是这看似正常的现象却会给王杏花一类人的生涯带来巨大的差别,假如法官们主张判无期或死缓,王杏花也只能接受这一判决事实。因此,这种现象应当被界定为“不正常的量刑现象”。这种现象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给人判决随意、司法不公的印象,二是容易导致审判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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