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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作者姓名:王利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有待探讨,主要是:“反复使用”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因有些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不确切,应是“不能协商”。此外,对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撤销和变更;格式条款的解释,等等,都值得立法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关注。

关 键 词:合同法  格式条款  示范合同  概念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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