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屠户张某应适用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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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瑞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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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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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认为,对屠户张某应适用数罪并罚。一、张某的行为中存在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首先,屠户张某为达到低价收购生猪的目的,采取了偷偷给他人生猪注射农药的手段,使生猪非正常死亡,为其低价收购制造了条件,主观上具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直接故意,其次,为获取高额利润,张某低价收购被其毒死的猪后,又高价售出,具备诈骗他人钱物的故意。二、张某的行为客观上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张某实施犯罪的一系列行为,形式上看先后互相联系,如同一个行为,实质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在行为的第一阶段,张某采取的措施是给他人生猪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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