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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玩忽职守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摘    要:正确认识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的理解,还应当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我国经济体制和干部制度的现状是有许多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所以,在他们受委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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